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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燒磚機磊石成鑫機械 水泥磚機的抗壓結構性能能經(jīng)受時間的考驗

免燒水泥制磚機:近兩年至少52名乘客1名公交司

時間:2018-11-05 10:57來源:本站 作者:磊鑫磚機 點擊:
免燒水泥制磚機: 一次無謂的爭吵,一時沖動的情緒,十五個鮮活的生命。重慶公交事件的教訓不可謂不慘烈。公交司機的安全引發(fā)了人們的強烈關注,筆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上進行了一下

免燒水泥制磚機:一次無謂的爭吵,一時沖動的情緒,十五個鮮活的生命。重慶公交事件的教訓不可謂不慘烈。公交司機的安全引發(fā)了人們的強烈關注,筆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上進行了一下檢索,結果讓人震驚,僅僅17/18年公開判決的案件就有52件,52名乘客和1名司機被判刑,而引發(fā)犯罪的無非都是因為坐過站等很小的原因。公交車上那么多人,他們是多么無辜,要被這些不守規(guī)則少數(shù)人牽連。法律應該加大對這種行為的打擊力度。

 

1. (2018)黔2601刑初31號

 

判罰:被告人吳慶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10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吳慶敏帶著兩個女兒從凱里市大十字西乘坐公交車回家。上車后,因吳慶敏只刷了兩次公交卡,公交車駕駛員楊某1問吳慶敏:“你們?nèi)齻€人為什么只刷兩次卡?”吳慶敏回答其兩個女兒是學生,兩人刷一次就可以了。楊某1又說:“她們穿著打扮很成熟,看樣子不像學生。”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吵,并越吵越激烈。公交車行至凱里市加工廠公交站臺??亢螅瑓菓c敏到站尚未下車,楊某1關閉車門繼續(xù)前行,吳慶敏遂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車失控沖上人行道。楊某1緊急制動,造成乘客楊某2之子楊某某碰撞座位護欄受傷。

 

2. (2018)遼0192刑初12號

 

判罰:被告人吳錦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8月26日16時許,被告人吳錦民在沈陽市于洪區(qū)于洪廣場新瑪特公交車站乘坐501路公交車,當車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車站附近時,被告人吳錦民因投幣問題與司機秦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吳錦民用裝有四盒”純甄”酸奶的塑料袋掄打司機秦某的頭面部,秦某用手捂頭并倒向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車站的一輛284路公交車,造成該兩輛公交車損壞。

 

3.(2018)魯0828刑初32號

 

判罰:被告人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3日12時許,被告人董某與妻子徐某乘坐108路公交車到縣醫(yī)院給孩子看病,徐某因小孩小便的問題與公交車司機孫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謾罵,被告人董某不顧公交車正處于行駛過程中,用腳跺向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孫某,致使公交車失控撞到路旁的綠化帶和停在路旁的轎車。

 

4. (2018)蘇0115刑初353號

 

判罰:被告人魏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事實:2017年3月6日9時許,被告人魏某搭乘蘇A×××××號××路公交車時因與駕駛員邰某發(fā)生矛盾,在該車行駛至南京市江寧區(qū)江寧街道銅井火車站公交站臺北側30米處時推搡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邰某,致邰某摔倒、公交車失控駛入路邊綠化帶。

 

5. (2018)粵1972刑初36號

 

判罰:被告人樊文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2017年9月16日8時許,被告人樊文峰在東莞市大朗鎮(zhèn)大朗汽車站乘坐3路公交車到竹山村路口。當公交車行駛至大朗鎮(zhèn)巷頭村業(yè)豐酒店紅綠燈路段時,樊文峰因公交車沒有報站導致其錯過站點而對公交車司機胡某不滿,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后其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上前拽住胡某的衣領,致胡某緊急剎車,進而導致乘坐該公交車的被害人李某等人跌倒受傷。

 

6. (2018)魯0304刑初138號

 

判罰: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8年6月9日上午10時許,張某在11路公交車山機醫(yī)院站乘坐陳某駕駛的11路公交車,上車后,因刷老年卡交費問題張某與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張某用手去拽正在駕車的陳某右胳膊上的安全檢查紅袖標,導致正常行駛的11路公交車偏離車道,撞進山東特種工業(yè)集團總廠大門斜對面的綠化帶內(nèi),導致車內(nèi)一名女童左側額頭被撞紅腫,數(shù)人摔倒。

 

7. (2018)湘0121刑初749號

 

判罰:被告人劉長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2018年4月13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劉長林在其居住的長沙縣楚天世紀城小區(qū)門口公交站上車,乘坐被害單位長沙縣暢通巴士有限公司駕駛員龔某1駕駛的湘A06217D號102路公交車。當日14時許,當該公交車行駛至湖南省長沙縣路口時,被告人劉長林和被害人龔某1因靠站停車發(fā)生爭吵。在公交車等紅綠燈過程中,被告人劉長林多次言語謾罵和拉扯被害人龔某1衣服。公交車起步后,被告人劉長林站立在被害人龔某1右側,再次對被害人龔某1進行謾罵并猛拉被害人龔某1右肩膀衣服數(shù)下,致使龔某1身體右傾,連同車輛方向盤往右轉(zhuǎn)動,最終導致公交車撞向道路右側電線桿。

 

8. (2018)遼0192刑初8號

 

判罰:被告人汲傳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4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汲傳明在沈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該車行至沈陽市沈河區(qū)中興新一城公交車站后,被告人汲傳明因下車問題與該公交車機司機張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該車再次啟動時,被告人汲傳明對正在駕車的司機張某進行拉拽,并將其拉拽偏離駕駛室,張某雙手離開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失控并撞向路邊護欄,該公交車受損。

 

9. (2018)蘇0581刑初1095號

 

判罰:被告人瞿俊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8年5月2日13時許,被告人瞿俊鋒酒后從常熟市陳塘公交站乘坐公交車,車輛行駛至常熟市琴川街道昭文路與香山北路附近時,因未交車費與公交車駕駛員金某發(fā)生持續(xù)爭吵,被告人瞿俊鋒走到駕駛員位置旁邊,先亂撥車子擋位桿,再與駕駛員搶奪拉拽正在行進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緊急制動造成車內(nèi)乘客跌倒受傷。

 

10.(2018)渝0110刑初204號

 

判罰:被告人張維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司機)

 

被告人馮太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事實:2018年1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張維文駕駛508路公交車從綦江城區(qū)世紀花城出發(fā)沿210國道往石角方向行駛,車上搭載40余名乘客。當車行駛至綦江區(qū)三江街道黃荊村路段時,被告人張維文因避讓同向行駛的車輛往左打方向,車上乘客被告人馮太平感覺顛簸,因此與被告人張維文發(fā)生爭吵,相互對罵。被告人張維文遂將車輛停靠路邊,與馮太平發(fā)生挽打,后車上乘客將二被告人勸開,被告人張維文又繼續(xù)駕駛車輛行駛。在行駛過程中,二被告人不顧行車安全,又相互對罵,且發(fā)生挽打,致使公交車失控,撞擊橫跨渝黔高速的210國道線三江雷神殿大橋的護欄上,造成大橋護欄及公交車受損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維文和馮太平再次發(fā)生挽打,隨后被告人張維文打開車門讓乘客下車,被告人馮太平也離開現(xiàn)場。

 

11. (2018)遼0192刑初28號

 

判罰:被告人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被告人吳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沈陽市渾南區(qū)文瀾苑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劉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吳某某擊打司機劉某手臂,造成該公交車失控,與路邊停放的遼AJ3P32號福特牌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失。

 

12(2018)遼0211刑初122號

 

判罰:被告人蘭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事實:2017年3月2日19時許,被告人蘭某某和朋友孫某某酒后乘坐28路公交車,當車行駛至某區(qū)某加油站附近時,駕駛員王某某要求二人停止喧嘩打鬧,蘭某某不聽勸阻,不顧王某某正在駕駛載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車輛,揮拳擊打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無法把握車輛行駛方向緊急在行車道制動停車,蘭某某又多次擊打王某某面部后跳車窗逃跑。

 

13. (2018)渝0113刑初200號

 

判罰:被告人程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12月30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程某某乘坐重慶東城公交公司駕駛員吳某某駕駛的公交客車由巴南區(qū)安瀾至南龍,當行駛至巴南區(qū)安瀾鎮(zhèn)某公路段時,被告人程某某要求下車,因未到公交車規(guī)定站點,駕駛員吳某某未停車,被告人程某某隨即從公交車車廂的中部沖到駕駛員座位旁,對駕駛員進行辱罵,并抓起車上其他乘客的一捆編織袋砸向正在駕駛車輛的吳某某的右肩部,致使突然遭受襲擊的駕駛員吳某某方向偏移并緊急剎車,車輛橫在公路中,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危及車內(nèi)二十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

 

14. (2018)遼0192刑初5號

 

判罰:被告人李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10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文在沈陽市乘坐163路公交車,途中被告人李文因下車問題與司機關某發(fā)生口角,并拉拽關某,致使公交車急剎車后,車內(nèi)乘客劉某摔倒,頭部受傷。

 

15. (2018)黑0104刑初32號

 

判罰:被告人馬黛弟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10月23日7時許,被告人馬黛弟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濱江新城乘坐106路公交車行駛至南極街與南安街交口時恰遇交通擁堵車速較慢,馬黛弟接到其姐電話告知馬家中漏水,馬黛弟讓公交司機李巍打開車門讓其下車,被李巍拒絕,馬黛弟遂上前搶奪正大行駛中的司機方向盤并撕扯毆打李巍,李巍被迫緊急停車。

 

16. (2018)遼0192刑初30號

 

判罰:被告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1月23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沈陽市實驗中學公交車站乘坐一輛車牌號為遼AC4868的232路公交車,因上車時沒有站穩(wěn)與該車司機向某某發(fā)生口角,在爭吵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突然用右拳推搡司機向某某右側肩膀,導致公交車失控沖向道路右側馬路,造成車內(nèi)乘客欒某某受傷。

 

17.(2018)滬0106刑初1122號

 

判罰:被告人施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事實:2018年8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施某在一輛由南向北行使的741路公交車上,因瑣事與公交車司機即被害人楊1發(fā)生爭執(zhí)。當該車行駛至上海市靜安區(qū)共和新路走馬塘橋上坡道時,被告人施某突然掌擊正在駕駛公交車的被害人楊1頭面部,致使楊1駕車失控,逆向行駛至對面車道,車頭撞擊橋西側護欄后停下。

 

18. (2017)川0181刑初3號

 

判罰:被告人袁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9月17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袁某與其母親王某在本市財經(jīng)大廈公交車站臺乘坐由花溪魚港開至蒲陽鎮(zhèn)方向的2路公交車。被告人袁某上車后因投幣一事與該公交車駕駛員馬某發(fā)生口角,被告人袁某遂沖到公交車駕駛室位置,用右手手掌猛拍馬某右腦部,并用雙手勒住其脖子,導致公交車失控而與路邊隔離欄相撞。

 

19(2017)閩0203刑初450號

 

判罰:被告人陳永興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2月19日13時57分許,被告人陳永興乘坐公交車至本市思明區(qū)思明南路博物館公交車站,因公交車停車下客后關門繼續(xù)往前行駛,而其未及時下車,隨即讓公交車司機賀某停車,但賀某沒有停車,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陳永興不顧載滿乘客公交車正在道路上行駛,先后三次用手抓司機賀某的手及公交車方向盤,致使賀某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公交車失去方向左右晃動,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20. (2017)黑0102刑初661號

 

判罰:被告人王作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事實:2016年5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王作堯酒后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民安街乘坐84路公交車時,與駕駛員被害人馬某發(fā)生口角后廝打,廝打停止后馬某正常駕駛公交車行駛至道里區(qū)哈藥路與新陽路交口附近時,王作堯再次毆打馬某并將馬某拽離駕駛員位置,致馬某頸部、右膝部皮膚挫擦傷、右手食指軟組織損傷、胸壁挫傷,導致公交車追尾同向被害人馮某駕駛的黑A×××××號保時捷轎車,該保時捷轎車又追尾前方被害人劉某1駕駛的黑A×××××號雪鐵龍轎車,導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車損價值共計62450元)。

 

21. (2017)遼1103刑初177號

 

判罰:被告人沙文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2月26日11時許,被告人沙文華在勝利小區(qū)乘坐遼L6020A10路公交車準備前往雙臺子區(qū),當車輛行駛至盤錦市興隆臺區(qū)興隆臺街鉆井體育館附近路北時,因車輛停在路邊未開動,要求司機吳某某發(fā)動車輛,在車輛再次啟動后沙文華走到正在駕駛公共汽車的司機吳某某身邊用右拳頭擊打其右胳膊的右上側,導致吳某某突然將方向盤向左打同時采取制動措施,與同向行駛的繳某某所駕駛的遼L93381出租車相撞,致使車上乘客王某某、沈某某身體受傷、遼L93381出租車后保險杠受損的事故。

 

22. (2017)遼0192刑初92號

 

判罰:被告人史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7月9日12時許,被告人史某某乘坐271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沈陽市皇姑區(qū)寧山路小學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韓某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史某某為讓司機韓某某停車而拽其手臂,導致車輛失控,與路邊樹木相撞,造成公交車后視鏡脫落等車損后果,且行人被害人陸某某頭面部被該后視鏡砸傷。

 

23(2017)黑0102刑初62號

 

判罰:被告人董國濤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2016年6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董國濤醉酒后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承德廣場站乘坐1路公交車前往道里區(qū)。當車由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馬路站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透龍商廈站行駛途中,董國濤以要吐痰為由無理要求駕駛員張某某打開行進中的車前門,被張某某拒絕。當車行駛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石頭道街和地段街交叉路口附近時,董國濤因從駕駛室左側車窗向外吐痰受到張某某指責而產(chǎn)生不滿,辱罵并用手推搡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張某某的右胳膊,致使張某某無法安全操作方向盤被迫將車停在路邊。

 

24. (2017)蘇0804刑初172號

 

判罰:被告人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事實:2017年2月3日16時許,被告人趙某酒后在淮安市區(qū)乘坐公交車回家。在車輛行駛至淮安市淮陰區(qū)碼頭鎮(zhèn)境內(nèi)時,被告人趙某因公交車駕駛員未能讓其在沒有公交站臺的地點下車而心生惱怒,在隨后碼頭村和鎮(zhèn)政府2個站點均未下車,并對公交車駕駛員進行辱罵,用腳踢踹公交車右側后門,最后在公交車駛離鎮(zhèn)政府站點時,不顧車輛行駛及車內(nèi)乘客、車外行人人身安全,沖向駕駛員身邊拖拽駕駛員胳膊,導致車輛失控沖向道路右側綠化帶,致使車輛右后輪爆胎、車上乘客錢某在車廂內(nèi)摔倒。

 

25. (2017)津0102刑初164號

 

判罰:被告人姜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5年3月18日晚19時25分許,被告人姜某某因停靠車站問題,與駕駛643路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韓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該642路公交車行駛至本市河東區(qū)津塘路與廣寧路交口時,姜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布袋兩次擊打司機韓某頭部,造成韓某頭部受傷,導致該642路公交車失控,與被害人王某駕駛轎車相撞損。

 

26. (2017)滬0120刑初949號

 

判罰:被告人馮2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事實:2017年6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馮2酒后乘坐牌號為滬D6XXXX的滬塘專線公交車,當公交車行駛至奉賢區(qū)奉城鎮(zhèn)塘外文化街塘外人民路北側繁華路段時,被告人馮2因不滿車輛駕駛緩慢遂謾罵駕駛員吳某某,并上前用手掐吳某某頸部,乘客沃某某在勸阻時因被馮2甩開而致手、面部碰傷,被害人吳某某因被掐頸部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

 

27. (2017)黑1202刑初148號

 

判罰:被告人范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7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范某某與張啟占(另案處理)在綏化市北林區(qū)五環(huán)小區(qū)附近站點乘坐綏化市祥和公交公司駕駛員張某某駕駛的×××號5線公交車。因張啟占上車時將五元錢投入投幣口,張啟占向后上車的乘客索要一元錢找零,被駕駛員張某某制止,并將范某某收到手的一元錢讓乘客索回后投入公交車投幣口,范某某,張啟占因此與張某某發(fā)生糾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被告人范某某隔著防護欄伸手打正在駕駛公交車輛的駕駛員張某某面部二下,張某某還手阻攔范某某的毆打時,公交車緊急??孔驳铰愤厴渖?,造成該公交車玻璃及鈑金損壞、車上乘客劉某某受傷的后果。

 

28. (2017)豫1003刑初261號

 

判罰:被告人XX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XX酒后在K2路公交車上與公交司機范某發(fā)生口角,在范某駕駛公交車行進過程中對范某進行毆打,并用胳膊頂住方向盤,搶奪車鑰匙,導致該公交車失控,撞上107國道馬路中央護欄后停車。

 

29. (2017)黑0706刑初22號

 

判罰: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6月6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乘坐公交車,由伊春區(qū)向翠巒區(qū)方向行駛,王某因投幣與司機高某發(fā)生口角。當車行駛至翠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時,雙方再次發(fā)生口角,被告人王某隨后在車內(nèi)拿起垃圾桶砸在高某頭部一下,并用手按住高某的手臂,致使載有乘客正在路上行駛的公交車撞向道路北側路燈桿,前風擋玻璃、后視鏡、前車燈被撞碎,后王某逃跑。

 

30. (2017)浙0282刑初285號

 

判罰:被告人李明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事實:2016年11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被告人李明亮乘坐浙B×××××號11路公交車,欲在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路灣海塘站下車。當車輛行駛至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庵東鎮(zhèn)西三村小陳家路公交站臺旁時,因下車問題與公交車駕駛員金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明亮采用掐脖子、推打頭部等方式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被害人金某,致使公交車偏離方向、駕駛失控并撞到了公交站臺,造成公交車損壞、站臺損壞以及部分車內(nèi)乘客輕微受傷。

 

31. (2017)渝0101刑初11號

 

判罰:被告人洪尚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事實:2016年8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洪尚寶酒后乘坐潘某駕駛的渝F13216公共交通車,因下車問題洪尚寶與潘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潘某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洪尚寶拉扯潘某手臂,致大巴車失控,撞向被害人潘某1??吭诼愤叺某鲎廛嚭捅缓θ岁惸惩?吭诼愤叺男∞I車,造成三車受損、潘某受傷的后果。

 

32.(2017)渝0106刑初467號

 

判罰:被告人封傳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2017年3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封傳友乘坐296路從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中梁鎮(zhèn)向雙碑行駛的公交車,車上載客二十余名,行至茅山峽公路松鶴陵園上出口彎道時,封傳友在未到站點處要求下車被拒后,用右手用力抓公交車的方向盤和駕駛員吳某某的右手臂,致使公交車失控滑行,被護欄阻擋后停車,公交車右側多處與護欄擦掛,車內(nèi)乘客受到驚嚇。

 

33. (2017)遼1081刑初103號

 

判罰:被告人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2017年2月9日13時許,燈塔市通乘公交公司司機高某在駕駛二路運營公交車行駛至燈塔市抻面館門前路邊時,車上乘客張某某以公交車到站沒有停車為由,在高某毫無防備的情況下?lián)寠Z正在行駛的公交車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控。

 

34. (2017)遼0192刑初94號

 

判罰:被告人郭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4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乘坐被害人劉某駕駛的遼AJ6848號282路公交車,在沈陽市和平區(qū)十三緯路附近,當公交車駛離體育局車站時,被告人郭某因未能及時下車與被害人劉某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廝打,導致該公交車失控撞上被害人劉某某正在駕駛的遼AW55V8號尼桑轎車,造成尼桑轎車左前門及公交車左前包角等部位損壞,尼桑轎車內(nèi)乘客被害人肖某某小腿受傷。

 

35. (2016)粵0113刑初1150號

 

判罰:被告人區(q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2016年5月29日8時許,被告人區(qū)某乘坐番97路公交車期間因其××證能否免費乘車的事宜與公交車司機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公交車行駛至本區(qū)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時,被告人區(qū)某不顧行車安全,用手搖動公交車的換擋桿并用拳頭毆打公交車司機陳某的頭部,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向路邊花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36. (2017)遼0192刑初24號

 

判罰:被告人高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6年10月9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公交車站乘坐遼AK某某號399路公交車。上車后,因投幣數(shù)額問題與公交車司機曹慶國發(fā)生爭吵。公交車在行進過程中,被告人高某某用拳頭數(shù)次擊打正在駕駛該車的司機曹某某右肩膀,導致司機緊急剎車,造成車上被害人辛某摔倒。

 

37. (2017)贛0112刑初206號

 

判罰:被告人黎方仁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事實:2017年3月16日6時46分許,131路公交車司機鄧某駕駛公交車途經(jīng)樂化鎮(zhèn)案塘村黎家自然村路口時,乘坐該公交車的被告人黎方仁和黎某(另案處理)要求下車,但未到站遭到了鄧某的拒絕。被告人黎方仁、黎某遂與鄧某發(fā)生爭吵,被告人黎方仁在明知公交車處于快速行駛的過程中,不顧及公交車內(nèi)二十余乘客的安全,用拳頭毆打正在駕車的鄧某,并且用手摟住鄧某的脖子想把鄧某拖離駕駛區(qū),后被車上的其他乘客予以制止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38. (2017)蘇1204刑初174號

 

判罰:被告人夏明生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事實:被告人夏明生于2016年10月28日9時30分左右,與妻子郁某某在泰州市姜堰區(qū)蔣垛鎮(zhèn)仲院橋附近乘坐819路公交車前往姜堰城區(qū)。當該公交車行駛至姜堰區(qū)顧蔣公路許莊村與仲院村交界處路段時,因郁某某與駕駛員夏某為停車事宜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夏明生從車輛后排走到駕駛員夏某身旁,拉扯夏某的胳膊并扳動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近20名乘客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到被害人孟某放置在路邊的廣告牌后停車,致該車及廣告牌部分受損。

 

40. (2017)粵0306刑初3279號

 

判罰:被告人童和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3月7日9時許,被告人童和平在乘坐866路公交車(當時車上乘客共30余人)時,途經(jīng)金威啤酒廣場站因未能及時下車,與該車司機蘇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車開至深圳市寶安區(qū)寶石路國防基地附近時,童和平用腳踢打車門,威脅蘇某要下車,并上前拉拽蘇某衣服,致使蘇某駕車時方向失控,公交車撞上馬路中間綠化帶,導致公交車前擋風玻璃破碎。

 

41. (2017)黑0202刑初278號

 

判罰:被告人劉鋼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劉鋼乘坐的27路公交車由北向南行至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青云街38號附近時,與公交車司機被害人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劉鋼打了王某面部一拳,致使王某短暫暈厥,27路公交車遂失去控制撞向西側路邊,將停放在路邊被害人杜某某的白色起亞K3轎車、被害人蔡某的電瓶車及自行車撞壞。

 

42. (2017)遼0192刑初35號

 

判罰:被告人王書捷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6年3月20日9時許,被告人王書捷在沈陽市和平區(qū)南京街十二路車站乘坐296路公交車,因車費問題與司機王某發(fā)生口角,當車行至沈陽市和平區(qū)南京街南十馬路附近時,被告人王書捷用拳頭打王某頭部,造成車輛失控,與同向行駛的凱迪拉克牌轎車和捷達牌轎車相撞,導致公交車、凱迪拉克牌轎車、捷達牌轎車受損。

 

43. (2017)甘0103刑初274號

 

判罰:被告人魏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6年12月2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乘坐50路西行公交車行至蘭州市七里河區(qū)蘭州34中公交車站時,該魏欲從公交車前門下車,遭到司機李某阻止,二人便發(fā)生口角。后李某將公交車發(fā)動行駛,魏某某突然沖到駕駛室并拔掉公交車鑰匙,致使公交車失控沖向右側路邊道沿,車右側倒車鏡碰在路邊電線桿上,致使右側倒車鏡背面塑料殼破裂。

 

44. (2017)湘1321刑初90號

 

判罰:被告人范建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被告人范建平從雙峰縣永豐鎮(zhèn)燈塔附近,乘坐由李某駕駛的公交車,在公交車快到永豐鎮(zhèn)國藩手機城時,范建平喊在國藩手機城停車,李某誤聽為在國藩學校停車,故未在國藩手機城公交站停車。當時車上約有20名乘客。范建平開始責備李某,并要求李某停車。因當時公交車已過公交站臺,不能隨意停車,李某未能應范建平的要求停車,范建平就用一個女士包打李某的右臂,李某仍未停車,范建平就搶李某手中的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了曾某停在路邊的車牌為湘K×××××的東風牌白色小車,造成兩車受損。

 

45. (2017)津0101刑初109號

 

判罰:被告人劉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事實:2017年1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劉春乘坐846路公交車行至天津市和平區(qū)山西路與萬全道交口附近時,因要求提前停車被拒絕而與司機袁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劉春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強行拔拽車鑰匙、撥動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司機緊急制動后車上乘客被迫下車,且該車輛因刮蹭到路邊樹木致右側反光鏡受損。

 

46. (2017)浙0213刑初465號

 

判罰:被告人許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事實:2016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許某某在本區(qū)乘坐207路公交車回錦屏街道西溪村暫住地,因公交車在西溪村站未停車,被告人許某某與公交車司機陳某1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許某某因停車要求被陳某1拒絕后,便強某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在路邊護欄。

 

47. (2017)津0110刑初370號

 

判罰:被告人文艾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4日21時許,被告人文艾平醉酒后乘坐牌照號為津A×××××號690路公交車,當該公交車行駛至天津市東麗區(qū)華明街華明大道與弘貫路交口處時,被告人文艾平要求下車,因該地非停車站點遂遭司機魏某1拒絕,后該公交車繼續(xù)行駛至嶺明里車站、華明三緯路車站??繒r,被告人文艾平仍未下車。當公交車駛離華明三緯路車站后,在車上尚有數(shù)名乘客的情況下,被告人文艾平上前與司機魏某1搶奪并強行往右拉拽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右側撞上路邊大樹,右前輪撞上便道,造成該車前門玻璃損壞及右側后視鏡損壞。

 

48. (2017)蘇1282刑初563號

 

判罰:被告人陳喬亞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3月15日7時許,被告人陳喬亞自本市新橋鎮(zhèn)太和信用社附近乘坐沙某駕駛的28路公交車前往市區(qū),因公交車票價與沙某發(fā)生爭執(zhí),即打電話讓其父親陳某某前往本市江平路正大加油站公交站點。沙某駕駛公交車行駛至正大加油站公交站點停靠時,陳喬亞讓其等候陳某某,沙某未予理睬,并駕車起步前行,陳喬亞即用左手拍打沙某后腦勺,隨后抓住沙的上衣后領,往左側推搡,拳擊沙頭部。沙某為避讓前方行人,向左急打方向,致公交車駛入逆向車道,撞擊顧某停放在路邊的豐田漢蘭達汽車而停止。

 

49. (2017)閩0305刑初378號

 

判罰:被告人唐金庭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31日13時許,被告人唐金庭乘坐車牌號為閩*****的20路公交車,在途徑非公交車??奎c時無理要求下車,該車司機黃某拒絕其無理要求后,被告人唐金庭與黃某發(fā)生爭吵。爭吵期間,被告人唐金庭使用暴力拖拽正在駕駛車輛的黃某手臂,致使車輛失控撞到路旁綠化帶并造成乘客被害人林某1摔倒受傷。

 

50. (2017)粵0113刑初1932號

 

判罰:被告人雷錦標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2017年6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雷錦標在本區(qū)市橋街工業(yè)路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guī)定從后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被害人何某發(fā)生爭吵,當該車行駛至本區(qū)市橋大橋橋面時,被告人雷錦標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頭上并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被害人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fā)生碰撞后停下。

 

51. (2017)川0411刑初243號

 

判罰:被告人鐘順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事實:2017年4月29日7時50分許,被告人鐘順太乘坐攀枝花公交客運總公司64路川D23702號公交車,行至仁和區(qū)金江技校路口時,在公交車未到站的情況下要求駕駛員停車無果后,搶抓公交車的方向盤,致使該車偏離行駛道路并撞停在公路邊的行道樹上,造成公交車前擋風玻璃、右后視鏡等處受損。

 

52. (2016)遼0192刑初70號

 

判罰:被告人李明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事實:2016年7月4日10時許,被告人李明奇在沈陽市教師公寓附近乘坐被害人翟某駕駛的116路公交車,當車行至沈陽北站公交車站時未能下車,隨即走到駕駛室找到司機翟某理論,后李明奇用雙手掐住正在駕駛公交車的翟某頸部,致其頸部受傷,并導致公交車失控沖上馬路邊的人行道,撞到護欄樹木等路政綠化設施,被失控公交車撞飛的護欄砸到行人李某,造成公交車、道路綠植被撞壞,被害人李某受傷。

 

來源:法眼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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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一次無謂的爭吵,一時沖動的情緒,十五個鮮活的生命。重慶公交事件的教訓不可謂不慘烈。公交司機的安全引發(fā)了人們的強烈關注,筆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上進行了一下檢索,結果讓人震驚,僅僅17/18年公開判決的案件就有52件,52名乘客和1名司機被判刑,而引發(fā)犯罪的無非都是因為坐過站等很小的原因。公交車上那么多人,他們是多么無辜,要被這些不守規(guī)則少數(shù)人牽連。法律應該加大對這種行為的打擊力度。

 

1. (2018)黔2601刑初31號

 

判罰:被告人吳慶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10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吳慶敏帶著兩個女兒從凱里市大十字西乘坐公交車回家。上車后,因吳慶敏只刷了兩次公交卡,公交車駕駛員楊某1問吳慶敏:“你們?nèi)齻€人為什么只刷兩次卡?”吳慶敏回答其兩個女兒是學生,兩人刷一次就可以了。楊某1又說:“她們穿著打扮很成熟,看樣子不像學生。”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吵,并越吵越激烈。公交車行至凱里市加工廠公交站臺??亢?,吳慶敏到站尚未下車,楊某1關閉車門繼續(xù)前行,吳慶敏遂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車失控沖上人行道。楊某1緊急制動,造成乘客楊某2之子楊某某碰撞座位護欄受傷。

 

2. (2018)遼0192刑初12號

 

判罰:被告人吳錦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8月26日16時許,被告人吳錦民在沈陽市于洪區(qū)于洪廣場新瑪特公交車站乘坐501路公交車,當車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車站附近時,被告人吳錦民因投幣問題與司機秦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吳錦民用裝有四盒”純甄”酸奶的塑料袋掄打司機秦某的頭面部,秦某用手捂頭并倒向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車站的一輛284路公交車,造成該兩輛公交車損壞。

 

3.(2018)魯0828刑初32號

 

判罰:被告人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3日12時許,被告人董某與妻子徐某乘坐108路公交車到縣醫(yī)院給孩子看病,徐某因小孩小便的問題與公交車司機孫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謾罵,被告人董某不顧公交車正處于行駛過程中,用腳跺向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孫某,致使公交車失控撞到路旁的綠化帶和停在路旁的轎車。

 

4. (2018)蘇0115刑初353號

 

判罰:被告人魏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事實:2017年3月6日9時許,被告人魏某搭乘蘇A×××××號××路公交車時因與駕駛員邰某發(fā)生矛盾,在該車行駛至南京市江寧區(qū)江寧街道銅井火車站公交站臺北側30米處時推搡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邰某,致邰某摔倒、公交車失控駛入路邊綠化帶。

 

5. (2018)粵1972刑初36號

 

判罰:被告人樊文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2017年9月16日8時許,被告人樊文峰在東莞市大朗鎮(zhèn)大朗汽車站乘坐3路公交車到竹山村路口。當公交車行駛至大朗鎮(zhèn)巷頭村業(yè)豐酒店紅綠燈路段時,樊文峰因公交車沒有報站導致其錯過站點而對公交車司機胡某不滿,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后其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上前拽住胡某的衣領,致胡某緊急剎車,進而導致乘坐該公交車的被害人李某等人跌倒受傷。

 

6. (2018)魯0304刑初138號

 

判罰: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8年6月9日上午10時許,張某在11路公交車山機醫(yī)院站乘坐陳某駕駛的11路公交車,上車后,因刷老年卡交費問題張某與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張某用手去拽正在駕車的陳某右胳膊上的安全檢查紅袖標,導致正常行駛的11路公交車偏離車道,撞進山東特種工業(yè)集團總廠大門斜對面的綠化帶內(nèi),導致車內(nèi)一名女童左側額頭被撞紅腫,數(shù)人摔倒。

 

7. (2018)湘0121刑初749號

 

判罰:被告人劉長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2018年4月13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劉長林在其居住的長沙縣楚天世紀城小區(qū)門口公交站上車,乘坐被害單位長沙縣暢通巴士有限公司駕駛員龔某1駕駛的湘A06217D號102路公交車。當日14時許,當該公交車行駛至湖南省長沙縣路口時,被告人劉長林和被害人龔某1因靠站停車發(fā)生爭吵。在公交車等紅綠燈過程中,被告人劉長林多次言語謾罵和拉扯被害人龔某1衣服。公交車起步后,被告人劉長林站立在被害人龔某1右側,再次對被害人龔某1進行謾罵并猛拉被害人龔某1右肩膀衣服數(shù)下,致使龔某1身體右傾,連同車輛方向盤往右轉(zhuǎn)動,最終導致公交車撞向道路右側電線桿。

 

8. (2018)遼0192刑初8號

 

判罰:被告人汲傳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4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汲傳明在沈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該車行至沈陽市沈河區(qū)中興新一城公交車站后,被告人汲傳明因下車問題與該公交車機司機張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該車再次啟動時,被告人汲傳明對正在駕車的司機張某進行拉拽,并將其拉拽偏離駕駛室,張某雙手離開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失控并撞向路邊護欄,該公交車受損。

 

9. (2018)蘇0581刑初1095號

 

判罰:被告人瞿俊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8年5月2日13時許,被告人瞿俊鋒酒后從常熟市陳塘公交站乘坐公交車,車輛行駛至常熟市琴川街道昭文路與香山北路附近時,因未交車費與公交車駕駛員金某發(fā)生持續(xù)爭吵,被告人瞿俊鋒走到駕駛員位置旁邊,先亂撥車子擋位桿,再與駕駛員搶奪拉拽正在行進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緊急制動造成車內(nèi)乘客跌倒受傷。

 

10.(2018)渝0110刑初204號

 

判罰:被告人張維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司機)

 

被告人馮太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事實:2018年1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張維文駕駛508路公交車從綦江城區(qū)世紀花城出發(fā)沿210國道往石角方向行駛,車上搭載40余名乘客。當車行駛至綦江區(qū)三江街道黃荊村路段時,被告人張維文因避讓同向行駛的車輛往左打方向,車上乘客被告人馮太平感覺顛簸,因此與被告人張維文發(fā)生爭吵,相互對罵。被告人張維文遂將車輛??柯愤叄c馮太平發(fā)生挽打,后車上乘客將二被告人勸開,被告人張維文又繼續(xù)駕駛車輛行駛。在行駛過程中,二被告人不顧行車安全,又相互對罵,且發(fā)生挽打,致使公交車失控,撞擊橫跨渝黔高速的210國道線三江雷神殿大橋的護欄上,造成大橋護欄及公交車受損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維文和馮太平再次發(fā)生挽打,隨后被告人張維文打開車門讓乘客下車,被告人馮太平也離開現(xiàn)場。

 

11. (2018)遼0192刑初28號

 

判罰:被告人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被告人吳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沈陽市渾南區(qū)文瀾苑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劉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吳某某擊打司機劉某手臂,造成該公交車失控,與路邊停放的遼AJ3P32號福特牌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失。

 

12(2018)遼0211刑初122號

 

判罰:被告人蘭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事實:2017年3月2日19時許,被告人蘭某某和朋友孫某某酒后乘坐28路公交車,當車行駛至某區(qū)某加油站附近時,駕駛員王某某要求二人停止喧嘩打鬧,蘭某某不聽勸阻,不顧王某某正在駕駛載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車輛,揮拳擊打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無法把握車輛行駛方向緊急在行車道制動停車,蘭某某又多次擊打王某某面部后跳車窗逃跑。

 

13. (2018)渝0113刑初200號

 

判罰:被告人程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12月30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程某某乘坐重慶東城公交公司駕駛員吳某某駕駛的公交客車由巴南區(qū)安瀾至南龍,當行駛至巴南區(qū)安瀾鎮(zhèn)某公路段時,被告人程某某要求下車,因未到公交車規(guī)定站點,駕駛員吳某某未停車,被告人程某某隨即從公交車車廂的中部沖到駕駛員座位旁,對駕駛員進行辱罵,并抓起車上其他乘客的一捆編織袋砸向正在駕駛車輛的吳某某的右肩部,致使突然遭受襲擊的駕駛員吳某某方向偏移并緊急剎車,車輛橫在公路中,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危及車內(nèi)二十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

 

14. (2018)遼0192刑初5號

 

判罰:被告人李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10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文在沈陽市乘坐163路公交車,途中被告人李文因下車問題與司機關某發(fā)生口角,并拉拽關某,致使公交車急剎車后,車內(nèi)乘客劉某摔倒,頭部受傷。

 

15. (2018)黑0104刑初32號

 

判罰:被告人馬黛弟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10月23日7時許,被告人馬黛弟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濱江新城乘坐106路公交車行駛至南極街與南安街交口時恰遇交通擁堵車速較慢,馬黛弟接到其姐電話告知馬家中漏水,馬黛弟讓公交司機李巍打開車門讓其下車,被李巍拒絕,馬黛弟遂上前搶奪正大行駛中的司機方向盤并撕扯毆打李巍,李巍被迫緊急停車。

 

16. (2018)遼0192刑初30號

 

判罰:被告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1月23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沈陽市實驗中學公交車站乘坐一輛車牌號為遼AC4868的232路公交車,因上車時沒有站穩(wěn)與該車司機向某某發(fā)生口角,在爭吵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突然用右拳推搡司機向某某右側肩膀,導致公交車失控沖向道路右側馬路,造成車內(nèi)乘客欒某某受傷。

 

17.(2018)滬0106刑初1122號

 

判罰:被告人施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事實:2018年8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施某在一輛由南向北行使的741路公交車上,因瑣事與公交車司機即被害人楊1發(fā)生爭執(zhí)。當該車行駛至上海市靜安區(qū)共和新路走馬塘橋上坡道時,被告人施某突然掌擊正在駕駛公交車的被害人楊1頭面部,致使楊1駕車失控,逆向行駛至對面車道,車頭撞擊橋西側護欄后停下。

 

18. (2017)川0181刑初3號

 

判罰:被告人袁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9月17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袁某與其母親王某在本市財經(jīng)大廈公交車站臺乘坐由花溪魚港開至蒲陽鎮(zhèn)方向的2路公交車。被告人袁某上車后因投幣一事與該公交車駕駛員馬某發(fā)生口角,被告人袁某遂沖到公交車駕駛室位置,用右手手掌猛拍馬某右腦部,并用雙手勒住其脖子,導致公交車失控而與路邊隔離欄相撞。

 

19(2017)閩0203刑初450號

 

判罰:被告人陳永興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2月19日13時57分許,被告人陳永興乘坐公交車至本市思明區(qū)思明南路博物館公交車站,因公交車停車下客后關門繼續(xù)往前行駛,而其未及時下車,隨即讓公交車司機賀某停車,但賀某沒有停車,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陳永興不顧載滿乘客公交車正在道路上行駛,先后三次用手抓司機賀某的手及公交車方向盤,致使賀某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公交車失去方向左右晃動,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20. (2017)黑0102刑初661號

 

判罰:被告人王作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事實:2016年5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王作堯酒后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民安街乘坐84路公交車時,與駕駛員被害人馬某發(fā)生口角后廝打,廝打停止后馬某正常駕駛公交車行駛至道里區(qū)哈藥路與新陽路交口附近時,王作堯再次毆打馬某并將馬某拽離駕駛員位置,致馬某頸部、右膝部皮膚挫擦傷、右手食指軟組織損傷、胸壁挫傷,導致公交車追尾同向被害人馮某駕駛的黑A×××××號保時捷轎車,該保時捷轎車又追尾前方被害人劉某1駕駛的黑A×××××號雪鐵龍轎車,導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車損價值共計62450元)。

 

21. (2017)遼1103刑初177號

 

判罰:被告人沙文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2月26日11時許,被告人沙文華在勝利小區(qū)乘坐遼L6020A10路公交車準備前往雙臺子區(qū),當車輛行駛至盤錦市興隆臺區(qū)興隆臺街鉆井體育館附近路北時,因車輛停在路邊未開動,要求司機吳某某發(fā)動車輛,在車輛再次啟動后沙文華走到正在駕駛公共汽車的司機吳某某身邊用右拳頭擊打其右胳膊的右上側,導致吳某某突然將方向盤向左打同時采取制動措施,與同向行駛的繳某某所駕駛的遼L93381出租車相撞,致使車上乘客王某某、沈某某身體受傷、遼L93381出租車后保險杠受損的事故。

 

22. (2017)遼0192刑初92號

 

判罰:被告人史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7月9日12時許,被告人史某某乘坐271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沈陽市皇姑區(qū)寧山路小學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韓某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史某某為讓司機韓某某停車而拽其手臂,導致車輛失控,與路邊樹木相撞,造成公交車后視鏡脫落等車損后果,且行人被害人陸某某頭面部被該后視鏡砸傷。

 

23(2017)黑0102刑初62號

 

判罰:被告人董國濤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2016年6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董國濤醉酒后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承德廣場站乘坐1路公交車前往道里區(qū)。當車由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馬路站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透龍商廈站行駛途中,董國濤以要吐痰為由無理要求駕駛員張某某打開行進中的車前門,被張某某拒絕。當車行駛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石頭道街和地段街交叉路口附近時,董國濤因從駕駛室左側車窗向外吐痰受到張某某指責而產(chǎn)生不滿,辱罵并用手推搡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張某某的右胳膊,致使張某某無法安全操作方向盤被迫將車停在路邊。

 

24. (2017)蘇0804刑初172號

 

判罰:被告人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事實:2017年2月3日16時許,被告人趙某酒后在淮安市區(qū)乘坐公交車回家。在車輛行駛至淮安市淮陰區(qū)碼頭鎮(zhèn)境內(nèi)時,被告人趙某因公交車駕駛員未能讓其在沒有公交站臺的地點下車而心生惱怒,在隨后碼頭村和鎮(zhèn)政府2個站點均未下車,并對公交車駕駛員進行辱罵,用腳踢踹公交車右側后門,最后在公交車駛離鎮(zhèn)政府站點時,不顧車輛行駛及車內(nèi)乘客、車外行人人身安全,沖向駕駛員身邊拖拽駕駛員胳膊,導致車輛失控沖向道路右側綠化帶,致使車輛右后輪爆胎、車上乘客錢某在車廂內(nèi)摔倒。

 

25. (2017)津0102刑初164號

 

判罰:被告人姜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5年3月18日晚19時25分許,被告人姜某某因??寇囌締栴},與駕駛643路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韓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該642路公交車行駛至本市河東區(qū)津塘路與廣寧路交口時,姜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布袋兩次擊打司機韓某頭部,造成韓某頭部受傷,導致該642路公交車失控,與被害人王某駕駛轎車相撞損。

 

26. (2017)滬0120刑初949號

 

判罰:被告人馮2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事實:2017年6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馮2酒后乘坐牌號為滬D6XXXX的滬塘專線公交車,當公交車行駛至奉賢區(qū)奉城鎮(zhèn)塘外文化街塘外人民路北側繁華路段時,被告人馮2因不滿車輛駕駛緩慢遂謾罵駕駛員吳某某,并上前用手掐吳某某頸部,乘客沃某某在勸阻時因被馮2甩開而致手、面部碰傷,被害人吳某某因被掐頸部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

 

27. (2017)黑1202刑初148號

 

判罰:被告人范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7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范某某與張啟占(另案處理)在綏化市北林區(qū)五環(huán)小區(qū)附近站點乘坐綏化市祥和公交公司駕駛員張某某駕駛的×××號5線公交車。因張啟占上車時將五元錢投入投幣口,張啟占向后上車的乘客索要一元錢找零,被駕駛員張某某制止,并將范某某收到手的一元錢讓乘客索回后投入公交車投幣口,范某某,張啟占因此與張某某發(fā)生糾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被告人范某某隔著防護欄伸手打正在駕駛公交車輛的駕駛員張某某面部二下,張某某還手阻攔范某某的毆打時,公交車緊急??孔驳铰愤厴渖?,造成該公交車玻璃及鈑金損壞、車上乘客劉某某受傷的后果。

 

28. (2017)豫1003刑初261號

 

判罰:被告人XX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XX酒后在K2路公交車上與公交司機范某發(fā)生口角,在范某駕駛公交車行進過程中對范某進行毆打,并用胳膊頂住方向盤,搶奪車鑰匙,導致該公交車失控,撞上107國道馬路中央護欄后停車。

 

29. (2017)黑0706刑初22號

 

判罰: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6月6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乘坐公交車,由伊春區(qū)向翠巒區(qū)方向行駛,王某因投幣與司機高某發(fā)生口角。當車行駛至翠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時,雙方再次發(fā)生口角,被告人王某隨后在車內(nèi)拿起垃圾桶砸在高某頭部一下,并用手按住高某的手臂,致使載有乘客正在路上行駛的公交車撞向道路北側路燈桿,前風擋玻璃、后視鏡、前車燈被撞碎,后王某逃跑。

 

30. (2017)浙0282刑初285號

 

判罰:被告人李明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事實:2016年11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被告人李明亮乘坐浙B×××××號11路公交車,欲在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路灣海塘站下車。當車輛行駛至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庵東鎮(zhèn)西三村小陳家路公交站臺旁時,因下車問題與公交車駕駛員金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明亮采用掐脖子、推打頭部等方式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被害人金某,致使公交車偏離方向、駕駛失控并撞到了公交站臺,造成公交車損壞、站臺損壞以及部分車內(nèi)乘客輕微受傷。

 

31. (2017)渝0101刑初11號

 

判罰:被告人洪尚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事實:2016年8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洪尚寶酒后乘坐潘某駕駛的渝F13216公共交通車,因下車問題洪尚寶與潘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潘某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洪尚寶拉扯潘某手臂,致大巴車失控,撞向被害人潘某1??吭诼愤叺某鲎廛嚭捅缓θ岁惸惩?吭诼愤叺男∞I車,造成三車受損、潘某受傷的后果。

 

32.(2017)渝0106刑初467號

 

判罰:被告人封傳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2017年3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封傳友乘坐296路從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中梁鎮(zhèn)向雙碑行駛的公交車,車上載客二十余名,行至茅山峽公路松鶴陵園上出口彎道時,封傳友在未到站點處要求下車被拒后,用右手用力抓公交車的方向盤和駕駛員吳某某的右手臂,致使公交車失控滑行,被護欄阻擋后停車,公交車右側多處與護欄擦掛,車內(nèi)乘客受到驚嚇。

 

33. (2017)遼1081刑初103號

 

判罰:被告人張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2017年2月9日13時許,燈塔市通乘公交公司司機高某在駕駛二路運營公交車行駛至燈塔市抻面館門前路邊時,車上乘客張某某以公交車到站沒有停車為由,在高某毫無防備的情況下?lián)寠Z正在行駛的公交車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控。

 

34. (2017)遼0192刑初94號

 

判罰:被告人郭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4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乘坐被害人劉某駕駛的遼AJ6848號282路公交車,在沈陽市和平區(qū)十三緯路附近,當公交車駛離體育局車站時,被告人郭某因未能及時下車與被害人劉某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廝打,導致該公交車失控撞上被害人劉某某正在駕駛的遼AW55V8號尼桑轎車,造成尼桑轎車左前門及公交車左前包角等部位損壞,尼桑轎車內(nèi)乘客被害人肖某某小腿受傷。

 

35. (2016)粵0113刑初1150號

 

判罰:被告人區(q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2016年5月29日8時許,被告人區(qū)某乘坐番97路公交車期間因其××證能否免費乘車的事宜與公交車司機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公交車行駛至本區(qū)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時,被告人區(qū)某不顧行車安全,用手搖動公交車的換擋桿并用拳頭毆打公交車司機陳某的頭部,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向路邊花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36. (2017)遼0192刑初24號

 

判罰:被告人高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6年10月9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陽市和平區(qū)太原街公交車站乘坐遼AK某某號399路公交車。上車后,因投幣數(shù)額問題與公交車司機曹慶國發(fā)生爭吵。公交車在行進過程中,被告人高某某用拳頭數(shù)次擊打正在駕駛該車的司機曹某某右肩膀,導致司機緊急剎車,造成車上被害人辛某摔倒。

 

37. (2017)贛0112刑初206號

 

判罰:被告人黎方仁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事實:2017年3月16日6時46分許,131路公交車司機鄧某駕駛公交車途經(jīng)樂化鎮(zhèn)案塘村黎家自然村路口時,乘坐該公交車的被告人黎方仁和黎某(另案處理)要求下車,但未到站遭到了鄧某的拒絕。被告人黎方仁、黎某遂與鄧某發(fā)生爭吵,被告人黎方仁在明知公交車處于快速行駛的過程中,不顧及公交車內(nèi)二十余乘客的安全,用拳頭毆打正在駕車的鄧某,并且用手摟住鄧某的脖子想把鄧某拖離駕駛區(qū),后被車上的其他乘客予以制止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38. (2017)蘇1204刑初174號

 

判罰:被告人夏明生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事實:被告人夏明生于2016年10月28日9時30分左右,與妻子郁某某在泰州市姜堰區(qū)蔣垛鎮(zhèn)仲院橋附近乘坐819路公交車前往姜堰城區(qū)。當該公交車行駛至姜堰區(qū)顧蔣公路許莊村與仲院村交界處路段時,因郁某某與駕駛員夏某為停車事宜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夏明生從車輛后排走到駕駛員夏某身旁,拉扯夏某的胳膊并扳動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近20名乘客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到被害人孟某放置在路邊的廣告牌后停車,致該車及廣告牌部分受損。

 

40. (2017)粵0306刑初3279號

 

判罰:被告人童和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7年3月7日9時許,被告人童和平在乘坐866路公交車(當時車上乘客共30余人)時,途經(jīng)金威啤酒廣場站因未能及時下車,與該車司機蘇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車開至深圳市寶安區(qū)寶石路國防基地附近時,童和平用腳踢打車門,威脅蘇某要下車,并上前拉拽蘇某衣服,致使蘇某駕車時方向失控,公交車撞上馬路中間綠化帶,導致公交車前擋風玻璃破碎。

 

41. (2017)黑0202刑初278號

 

判罰:被告人劉鋼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劉鋼乘坐的27路公交車由北向南行至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青云街38號附近時,與公交車司機被害人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劉鋼打了王某面部一拳,致使王某短暫暈厥,27路公交車遂失去控制撞向西側路邊,將停放在路邊被害人杜某某的白色起亞K3轎車、被害人蔡某的電瓶車及自行車撞壞。

 

42. (2017)遼0192刑初35號

 

判罰:被告人王書捷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6年3月20日9時許,被告人王書捷在沈陽市和平區(qū)南京街十二路車站乘坐296路公交車,因車費問題與司機王某發(fā)生口角,當車行至沈陽市和平區(qū)南京街南十馬路附近時,被告人王書捷用拳頭打王某頭部,造成車輛失控,與同向行駛的凱迪拉克牌轎車和捷達牌轎車相撞,導致公交車、凱迪拉克牌轎車、捷達牌轎車受損。

 

43. (2017)甘0103刑初274號

 

判罰:被告人魏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實:2016年12月2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乘坐50路西行公交車行至蘭州市七里河區(qū)蘭州34中公交車站時,該魏欲從公交車前門下車,遭到司機李某阻止,二人便發(fā)生口角。后李某將公交車發(fā)動行駛,魏某某突然沖到駕駛室并拔掉公交車鑰匙,致使公交車失控沖向右側路邊道沿,車右側倒車鏡碰在路邊電線桿上,致使右側倒車鏡背面塑料殼破裂。

 

44. (2017)湘1321刑初90號

 

判罰:被告人范建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被告人范建平從雙峰縣永豐鎮(zhèn)燈塔附近,乘坐由李某駕駛的公交車,在公交車快到永豐鎮(zhèn)國藩手機城時,范建平喊在國藩手機城停車,李某誤聽為在國藩學校停車,故未在國藩手機城公交站停車。當時車上約有20名乘客。范建平開始責備李某,并要求李某停車。因當時公交車已過公交站臺,不能隨意停車,李某未能應范建平的要求停車,范建平就用一個女士包打李某的右臂,李某仍未停車,范建平就搶李某手中的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了曾某停在路邊的車牌為湘K×××××的東風牌白色小車,造成兩車受損。

 

45. (2017)津0101刑初109號

 

判罰:被告人劉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事實:2017年1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劉春乘坐846路公交車行至天津市和平區(qū)山西路與萬全道交口附近時,因要求提前停車被拒絕而與司機袁某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劉春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強行拔拽車鑰匙、撥動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司機緊急制動后車上乘客被迫下車,且該車輛因刮蹭到路邊樹木致右側反光鏡受損。

 

46. (2017)浙0213刑初465號

 

判罰:被告人許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事實:2016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許某某在本區(qū)乘坐207路公交車回錦屏街道西溪村暫住地,因公交車在西溪村站未停車,被告人許某某與公交車司機陳某1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被告人許某某因停車要求被陳某1拒絕后,便強某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在路邊護欄。

 

47. (2017)津0110刑初370號

 

判罰:被告人文艾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4日21時許,被告人文艾平醉酒后乘坐牌照號為津A×××××號690路公交車,當該公交車行駛至天津市東麗區(qū)華明街華明大道與弘貫路交口處時,被告人文艾平要求下車,因該地非停車站點遂遭司機魏某1拒絕,后該公交車繼續(xù)行駛至嶺明里車站、華明三緯路車站??繒r,被告人文艾平仍未下車。當公交車駛離華明三緯路車站后,在車上尚有數(shù)名乘客的情況下,被告人文艾平上前與司機魏某1搶奪并強行往右拉拽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右側撞上路邊大樹,右前輪撞上便道,造成該車前門玻璃損壞及右側后視鏡損壞。

 

48. (2017)蘇1282刑初563號

 

判罰:被告人陳喬亞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6年3月15日7時許,被告人陳喬亞自本市新橋鎮(zhèn)太和信用社附近乘坐沙某駕駛的28路公交車前往市區(qū),因公交車票價與沙某發(fā)生爭執(zhí),即打電話讓其父親陳某某前往本市江平路正大加油站公交站點。沙某駕駛公交車行駛至正大加油站公交站點??繒r,陳喬亞讓其等候陳某某,沙某未予理睬,并駕車起步前行,陳喬亞即用左手拍打沙某后腦勺,隨后抓住沙的上衣后領,往左側推搡,拳擊沙頭部。沙某為避讓前方行人,向左急打方向,致公交車駛入逆向車道,撞擊顧某停放在路邊的豐田漢蘭達汽車而停止。

 

49. (2017)閩0305刑初378號

 

判罰:被告人唐金庭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事實:2017年3月31日13時許,被告人唐金庭乘坐車牌號為閩*****的20路公交車,在途徑非公交車??奎c時無理要求下車,該車司機黃某拒絕其無理要求后,被告人唐金庭與黃某發(fā)生爭吵。爭吵期間,被告人唐金庭使用暴力拖拽正在駕駛車輛的黃某手臂,致使車輛失控撞到路旁綠化帶并造成乘客被害人林某1摔倒受傷。

 

50. (2017)粵0113刑初1932號

 

判罰:被告人雷錦標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實:2017年6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雷錦標在本區(qū)市橋街工業(yè)路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guī)定從后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被害人何某發(fā)生爭吵,當該車行駛至本區(qū)市橋大橋橋面時,被告人雷錦標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頭上并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被害人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fā)生碰撞后停下。

 

51. (2017)川0411刑初243號

 

判罰:被告人鐘順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事實:2017年4月29日7時50分許,被告人鐘順太乘坐攀枝花公交客運總公司64路川D23702號公交車,行至仁和區(qū)金江技校路口時,在公交車未到站的情況下要求駕駛員停車無果后,搶抓公交車的方向盤,致使該車偏離行駛道路并撞停在公路邊的行道樹上,造成公交車前擋風玻璃、右后視鏡等處受損。

 

52. (2016)遼0192刑初70號

 

判罰:被告人李明奇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事實:2016年7月4日10時許,被告人李明奇在沈陽市教師公寓附近乘坐被害人翟某駕駛的116路公交車,當車行至沈陽北站公交車站時未能下車,隨即走到駕駛室找到司機翟某理論,后李明奇用雙手掐住正在駕駛公交車的翟某頸部,致其頸部受傷,并導致公交車失控沖上馬路邊的人行道,撞到護欄樹木等路政綠化設施,被失控公交車撞飛的護欄砸到行人李某,造成公交車、道路綠植被撞壞,被害人李某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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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眼觀察 原標題《近兩年至少52名乘客1名公交司機因爭吵被判刑!判決整理》)